械設備的回收處理
1、機械設備的處理,可以根據新舊程度和技術狀況,按質論價。機械設備變價處理收入與賬面發生價差時應按財務規定處理。變價處理收入應全部留做更新改造資金。
2、由于機械設備使用年久,磨損嚴重;或因意外事故使機械設備受到嚴重損壞,無法修復又無改造價值;或因技術壽命或經濟壽命到期者;可按報廢處理。
3、已批準報廢的機械設備,不得轉讓或繼續使用,并做好殘值回收,除汽車鍋爐外,其他報廢機械設備,應集中保管并進行解體,對尚能利用的零部件,總成要盡量利用并估價,作為殘值變價收入。對尚未批準帶報廢的機械設備,不得任意拆卸零部件。
我國的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從1997年才開始起步,仍處于起步階段,還屬于朝陽產業,雖然我國再生資源行業得到迅猛發展,但與我國再生資源產生量和需求量相比,與發達國家對再生資源的利用情況相比還有很大差距。我國再生資源發展還存在的市場空間。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是指從事再生資源的收購、儲存、運輸、銷售等活動,主要包括上門回收、在再生資源固定回收站點駐點經營、在再生資源集中處理中心駐點經營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