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 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 避難走道的前室、避難層(間)。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當其防煙樓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樓梯間可不設置防煙系統: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開的陽臺、凹廊;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且可開啟外窗的面積滿足自然排煙口的面積要求。
排煙系統
《建規》8.5.3,民用建筑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排煙設施:設置在一、二、三層且房間建筑面積大于100㎡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設置在四層及以上樓層、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中庭;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100㎡且經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間;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300㎡且可燃物較多的地上房間;建筑內長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建規》8.1.10,高層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內應設置滅火器,其他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宜設置滅火器。
三、自動滅火系統
《建規》8.3.8-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四、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建規》8.4.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套內宜設置火災探測器;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層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當設置需聯動控制的消防設施時,公共部位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高層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應設置具有語音功能的火災聲警報裝置或應急廣播。
1. 疏散照明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的下列部位應設置疏散照明:
1)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避難層(間)。
2)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和建筑面積大于200㎡的營業廳、餐廳、演播室等人員密集的場所。
3)建筑面積大于100㎡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動場所。
4)公共建筑內的疏散走道。
5)人員密集的廠房內的生產場所及疏散走道。
2. 疏散指示標志
1)總建筑面積大于8000㎡的展覽建筑。
2)總建筑面積大于5000㎡的地上商店。
3)總建筑面積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5)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場,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會堂或禮堂。
6)車站、碼頭建筑和民用機場航站樓中建筑面積大于3000㎡的候車、候船廳和航站樓的公共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