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選型
1根據粉塵環境區域和粉塵類型選型
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根據粉塵環境區域和粉塵類型選型見表6。
表6 防粉塵點燃電氣設備的選擇
電氣設備類型 粉塵類型 20區或21區 22區
A型 導電粉塵 DIP A20或DIP A21 DIP A21 (IP6X)
非導電粉塵 DIP A20或DIP A21 DIP A22或DIP A21
B型 導電粉塵 DIP B20或DIP B21 DIP B21
非導電粉塵 DIP B20或DIP B21 DIP B22或DIP B21
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選型
2 根據粉塵點燃溫度選型
防粉塵點燃設備的高表面溫度(TA或TB)通常直接標溫度值,或按表4標溫度組別(T1~T6)或兩者都標。
對于A型設備,其高表面溫度應不超過相關粉塵云低點燃溫度(以℃為單位)的三分之二,即Tmax ≤ 2/3 Tcl;當存在粉塵層厚度至5mm時,其高表面溫度不應超過相關粉塵層厚度為5mm的低點燃溫度減去75K,即Tmax ≤T5mm -75 K,取兩者較小值。
對于B型設備,其高表面溫度應不超過相關粉塵云低點燃溫度(以℃為單位)的三分之二,即Tmax ≤ 2/3T cl??;當存在粉塵層厚度至12.5mm時,其高表面溫度不應超過相關粉塵層厚度為12.5mm的低點燃溫度減去25K,即Tmax ≤T12.5mm -25 K,取兩者較小值。
設備選型時,對于20區使用粉塵層厚度可能超過5mm的A型設備,或粉塵層厚度可能超過12.5mm的B型設備,設備允許的高表面溫度進一步降低,并經實驗室試驗驗證確定。
對于使用在危險場所的輻射設備和超聲波設備,以及即使使用在安全場所,但其輻射或超聲波可能進入危險場所的設備的選擇應滿足GB12476.2-2006標準規定的要求。
6.1.2 爆炸性氣體環境防爆電氣設備的安裝
6.1.2.1 一般規定
6.1.2.1.1 防爆電氣設備的類型、級別、組別、環境條件以及特殊標志等,應符合設計的規定。
6.1.2.1.2 防爆電氣設備的銘牌、防爆標志、警告牌應正確、清晰。
6.1.2.1.3 防爆電氣設備的外殼和透光部分應無裂紋、損傷。
6.1.2.1.4 防爆電氣設備的緊固螺栓應有防松措施,無松動和銹蝕。
6.1.2.1.5 防爆電氣設備宜安裝在金屬制作的支架上,支架應牢固,有振動的電氣設備的固定螺栓應有防松裝置。
6.1.2.1.6 防爆電氣設備接線盒內部接線緊固后,裸露帶電部分之間及金屬外殼之間的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應滿足附錄D的要求。
6.1.2.1.7 電氣設備多余的電纜引入口應用適合于相關防爆型式的堵塞元件進行堵封。除本質安全設備外,堵塞元件應使用工具才能拆卸。
6.1.2.1.8 電氣設備的電纜和導管連接應符合有關防爆型式的要求。
6.1.2.1.9 密封圈和壓緊元件之間應有一個金屬墊圈,壓緊元件應滿足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并應使密封圈壓緊電纜或導線。
6.1.2.1.10 電纜外護套外徑與密封圈內徑的配合應適宜并滿足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密封圈不應有老化現象。
6.1.2.1.11 燈具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a) 燈具的種類、型號和功率,應符合設計和產品技術條件的要求;
b) 螺旋式燈泡應旋緊,接觸良好,不得松動;
c) 燈具外罩應,螺栓應緊固。
6.1.2.1.12 防爆合格證書編號后綴有“U”符號的產品與其他電氣設備或系統一起使用時,應進行附加認證方可安裝使用。
6.1.2.1.13 電氣設備防爆合格證書編號帶有后綴“X”符號時,應注意其安全使用的特定條件。
6.1.2.2 隔爆型“d”的附加要求
6.1.2.2 隔爆型“d”的附加要求
6.1.2.2.1 安裝設備時,應注意防止隔爆接合面與固體障礙物之間的距離小于表7規定的數值,試驗證明隔離距離可以更小的情況除外。
表7 按照氣體/蒸氣分組的隔爆外殼接合面與障礙物間小距離
氣體分類 小距離(mm)
IIA 10
IIB 30
IIC 40
6.1.2.2.2 隔爆型電氣設備隔爆面應有防腐措施。應防止水進人接合間隙。襯墊僅在文件規定允許時方可使用。接合面不得用使用中變硬的物質處理。安裝時應防止損傷隔爆面,
注:適用的接合面保護措施:可使用非凝結性潤滑脂或防腐劑。通常使用硅潤滑脂比較合適,但在氣體檢測器上應慎用特別應強調在選擇材料時要其非凝固性,否則會影響接合面間的緊密性。
6.1.2.2.3 隔爆接合面的緊固螺栓不得任意更換,彈簧墊圈應。
6.1.2.2.4 隔爆型電機的軸與軸孔、風扇與端罩之間在正常工作狀態下,不應產生碰擦。
6.1.2.2.5 電纜和導管引入系統須滿足有關的設備標準要求,并隔爆外殼的整體防爆性能。電纜引入系統應符合GB3836.15中10.3的要求。導管與隔爆外殼至少嚙合五扣。
6.1.2.2.6 電纜和導管引入系統應符合6.1.1.2和6.1.1.3的相關要求;電氣設備的電纜或導線引入口需用鋼管連接時,宜用一個過渡壓緊元件,達到先壓緊密封圈后才可連接鋼管,鋼管連接有困難可增加活接頭。
如果外殼設計用于導管連接而改用電纜連接,可用一個帶有絕緣套管和接線盒的隔爆型轉接器,通過導管與外殼連接,導管長度不超過150mm。電纜再連接到接線盒(例如隔爆型或增安型)中,而且應符合接線盒相應防爆型式的要求。
6.1.2.2.7 由變頻和調壓電源供電的電機
由變頻和調壓電源供電的電機要求:
a) 按照電機有關標準規定埋人溫度傳感器,對溫度進行直接控制或采用其他有效限制電機外殼表面溫度的措施。保護裝置動作應能使電機斷電。電機和變頻器不需一起進行試驗;或
b) 電機作為一個工作單元應和變頻器、保護裝置一起按照GB3836.1的有關標準規定進行型式試驗。
注1:在有些情況下,電機高表面溫度發生在電機軸上。
注2:對于增安型“e”接線盒的電機,如果使用高頻脈沖輸出,應注意接線盒內可能出現的過壓峰值和產生的高溫.
6.1.2.3 增安型“e”的補充要求
6.1.2.3.1 外殼內有裸露帶電件的外殼防護等級應不低于IP54,僅含有絕緣帶電件的應不低于IP44。安裝在干凈環境下并且通常有人管理的旋轉電機防護等級不低于IP20。
6.1.2.3.2 引入裝置與電纜相適應使電纜與增安型設備有效連接。應能夠保持防爆型式“e”并與密封元件一起使端子盒外殼達到IP54。
6.1.2.3.3 接線盒內接線時應其規定的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如果多根導體連接在一個接線端子上時,應注意每根都夾牢。
6.1.2.6 對充油型“o”的附加要求
6.1.2.6.1 充油型電氣設備的油箱、油標應無裂紋及滲油漏油,油面應在油標線范圍內。
6.1.2.6.2 充油型電氣設備的排油孔、排氣孔應通暢,不得有雜物。
6.1.2.6.3 充油型電氣設備的安裝應垂直,其傾斜度不應大于5度。
充油型電氣設備溫度組別為T1~T5的油面高溫升60℃,溫度組別為T6的油面高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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