滲漏收集措施應滿足《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2013年修訂)要求: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倉庫式)的設計原則地面與裙腳要用堅固、防滲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與危險廢物相容。有泄漏液體收集裝置、氣體導出口及氣體凈化裝置。設施內要有安全照明設施和觀察窗口。
【危險廢物堆放要求;】
基礎防滲,防滲層為至少1米厚粘土層(滲透系數≤10-7厘米/秒),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滲透系數≤10-10厘米/秒。
堆放危險廢物的高度應根據地面承載能力確定。襯里放在一個基礎或底座上。
襯里要能夠覆蓋危險廢物或其溶出物可能涉及到的范圍。襯里材料與堆放危險廢物相容。在襯里上設計、建造浸出液收集清除系統。
總貯存量不超過300Kg(L)的危險廢物要放入符合標準的容器內,加上標簽,容器放入堅固的柜或箱中,柜或箱應設多個直徑不少于30毫米的排氣孔。不相容危險廢物要分別存放或存放在不滲透間隔分開的區域內,每個部分都應有防漏裙腳或儲漏盤,防漏裙腳或儲漏盤的材料要與危險廢物相容。
【儲存場地以混凝土】,磚,或經過防止腐化處理的鋼材料進行建設,場所需要密閉且有通風口。
儲存場所達到三防要求,既防風、防水、防曬,離開居民區域800m外,地表水域150m外,場所內圍墻分割區域,
危廢間門口標志,于危險皮物儲存,所做到“三防”
失),危廢間地面要防滲漏,危廢間屋頂封閉防雨淋、危廢間上鎖防流失。即防滲漏,防雨淋,防流、危險物管理處置管理規定
供應處廢舊物資室建立危險皮物儲存臺賬,如實記錄危險廢 物儲存及處理情況。
危險廢物處置 委托有危險皮物經營資質的單位處置危險皮物,并簽訂委托處置合 同,
不撞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