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時,應當提交《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和下列文件、資料:
1、用人單位的企業工商營業執照。
2、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申報須知: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同時采取電子數據和紙質文本兩種方式。
用人單位應當通過“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系統”進行電子數據申報,同時將《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加蓋公章并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后,按照本辦法四條和五條的規定,連同有關文件、資料一并上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受理申報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報文件、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回執》。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條規定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職業病危害項目內容:
(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建設項目的,自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二)因技術、工藝、設備或者材料等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三)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四)經過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發現原申報內容發生變化的,自收到有關檢測、評價結果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用人單位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生產經營活動終止之日起15日內向原申報機關報告并辦理注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