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運行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生活垃圾;
(二)按照規定處置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排放達到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
(三)設置化驗室或者委托化驗機構,對生活垃圾、滲瀝液等處理過程中常規參數進行檢測,并建立檢測檔案;
(四)按照要求建設在線監管系統,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相關指標進行檢測,并將數據傳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
(五)建立生活垃圾處理臺賬,并按照要求向相關管理部門報送數據、報表以及相關情況;
(六)按照要求公開設施污染控制監測指標和處理設施運行數據;
(七)配套建設相應的參觀、宣傳設施,在規定的公眾開放日接待社會公眾參觀、訪問;
(八)國家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運行管理單位接收生活垃圾時發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有權要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報告。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主要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商業垃圾、集貿市場垃圾、街道垃圾、公共場所垃圾、機關、學校、廠礦等單位的垃圾(工業廢渣及特種垃圾等危險固體廢物除外)。隨著城市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城市生活垃圾產生量逐年增加,其引起的環境污染問題越來越嚴重。
在我國,各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處置水平和方式有較大差異,大多數城市生活垃圾規范化處理處置剛剛起步,衛生填埋為多數城市生活垃圾的主要處理處置方法,部分城市還有簡易的垃圾填埋場在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