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 為加強內河船舶管理,統一內河船舶的《航行日志》及其記載要求,制定本規則。
四條 航行日志是船舶運行全過程的原始記錄,是船舶法定文件之一,妥善保管。棄船時,船長(或駕駛員)攜帶《航行日志》離船。
五條 航行日志的記載真實,不得弄虛作假、隱瞞重要事實、故意涂改內容。
二章 記載規定
七條 航行日志應依時間順序連續記載,不得間斷,內容應當明確反映出船舶航行、停泊、作業或修理的基本情節。
八條 航行日志應使用不褪色的藍色或黑色墨水填寫;字體端正清楚,語句簡明;不準涂抹、撕毀、添頁,不留空行、空頁;如記事欄填寫滿格,可翻頁繼續填寫。
如果記錯,應當將錯寫字句標以括號并劃一橫線(被刪字句仍應清晰可見),然后在括號后面或上方重寫,并簽字。
若有漏記,應當在漏寫字句的相應位置補寫,并簽字。
九條 計量單位,一律采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十條 駕駛員親自指導水手(或舵工)做好航行日志的記載工作,并對所記載的內容負責。交班時,應當在緊接本班記載內容的后面簽字。
十一條 船長對航行日志的記載全面負責,并應當經常檢查、指導航行日志的記載(記載事項說明見附錄二)。每個航次結束后或停泊時的每旬末,要進行審閱,并簽字。
三章 記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