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程序、內容、依據和形式等不夠具體,影響了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質量,需要進一步明確;三是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的主體
內容、程序和效力等不夠明確,規劃編制、審批與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審查之間缺乏有效的制約,需要進一步規范;四是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提出的對策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實,
需要完善跟蹤評價、區域限批等約束機制。因此,制定該條例意義重大,十分必要。
問:哪些規劃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答:明確哪些規劃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是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前提。
在評價文件的具體形式上,要求對綜合性規劃和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編寫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對其他專項規劃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對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是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質量的重要手段。為此,條例從審查的主體、內容、程序及效力等方面進行了規范:
要求審查小組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基礎資料、數據,評價方法,分析、預測和評估情況,提出的對策和措施,公眾意見情況,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等六個方面的內容進行審查。
審查小組應當提出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修改并重新審查的意見。審查意見應當經審查小組四分之三以上成員簽字同意。
向規劃審批機關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產生重大不良環境影響的,也應當及時向規劃審批機關提出采取改進措施或者修訂規劃的建議。規劃審批機關應當及時組織論證,并根據論證結果采取改進措施或者對規劃進行修訂。
為了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對策、措施落到實處,條例建立了區域限批制度,規定規劃實施區域的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總量控制指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