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資產評估法資產所有方即被拆遷戶有權利委托三方資產評估機構對自己所擁有的資產進行評估,以作為資產保全,防止征收方強拆。
對于可搬遷的設備,應當本著繼續利用的原則,進行異地搬遷安裝,繼承投入使用。據此產生的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是拆遷引起的必然損失,拆遷人應當予以補償。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的補償金額,由拆遷人、被拆遷人或承租人依照市場價確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設備安裝價格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也可委托的評估公司進行評估確定。
因拆遷而解聘員工的安置補償費用,在法律法規政策性文件中并沒有詳細性規定,屬于拆遷當事人相互協商爭取的項目。拆遷如果導致員工解聘,那么,應當根據具體跟員工的勞動合同,結果勞動法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征收中停產停業損失如何評估
實踐中,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范圍限于直接經濟損失,包括兩方面內容:
一方面是經濟損失即因停產、停業使被征收人失去了獲得利潤的機會,經濟損失其實就是被征收人的利潤損失;
另一方面是因征收搬遷而發生一些費用。
總體來講,房屋征收活動中產生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范圍一般有以下八大項:
1、設備、儀器、生產成品、半成品或商品的搬遷運輸費用;
2、設備、儀器、搬遷過程中發生損壞的費用及重新安裝調試的費用;
3、生產成品、半成品或商品搬遷過程中發生損壞的費用;
4、停產停業期間職工(包括離、退人員)工資、福利費、各種保險等社會基金;
5、企業因征收倒閉、解散后職員的安置費用;
6、為特定經營環境而設的牌匾及其他裝飾物的報廢損壞的費用;
7、生產、經營證照的重新辦理或變更的費用;
8、因解除房屋租賃關系而發生的房租損失及違約賠償金或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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