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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失處理規定:登報聲明作廢。接收方遇有遺失、、被搶等特殊情況的,應于遺失起10日內登報聲明作廢。聲明的內容應包括遺失的名稱、代碼、號碼等。開具方出具證明。開具方的證明包括以下內容:開具的票種、代碼、號碼、時間、金額、收款項目等。稅務機關核實。接收方憑登報聲明作廢的報紙、本人的情況說明、存根聯(加蓋方章或財務)、開具方的書面證明向各市(縣)局征管科、市局各分局綜合業務科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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