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車輛出租、承包情形
當車輛出租、發包給他人,實際上是車輛所有人將自己對車輛的支配權交給他人,但仍然對車輛的運行有收益即租賃費、承包費,當然車輛的承租人或承包人是運行支配者,同時也是運行利益的歸屬者,故承租方、承包方發生交通事故,出租方和發包方要同承租方和承包方一起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若賠償受害人后可向承租人、承包人追償;
2. 出借情形
損害賠償責任主體可分為兩種情況:出借人在出借時存在以下情形,發生交通事故后出借人就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明知出借的機動車有缺陷仍出借,并因該缺陷發生交通事故;
?。?)明知借用人沒有機動車駕駛資質仍出借;
?。?)明知借用人存在醉酒、疾病危險因素仍出借;
?。?)借用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下落不明;
?。?)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出借人在出借車輛時沒有以上過錯,只是基于一種信任關系好心出借,這種情況下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賠償律師
3. 掛靠情形
掛靠是指車輛為個人出資購買,但為了服從當地對車輛管理的要求,而將車輛掛靠于某個具有營運權的公司。在此情形下確定責任主體應分兩種情況不同對待:一是被掛靠單位對外收取了管理費或得到某種經濟利益,被掛靠單位如果可被認為是運行利益的歸屬者,就應對掛靠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與掛靠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