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只會判決原告在訴訟過程中請求的權利,而對于原告沒有請求的權利,法院不會主動積極的去為原告爭取,即使這種利益是顯而易見的。因此,對于原告,如果知道自己對于一些權利有可能得到,那為什么不去積極的爭取呢,起碼要在起訴狀中寫明,至于后結果如何,那另當別論。
上海交通事故找律師
在交通事故的索賠項目中,或許受害人比較關注的會是一些比較重要的賠償,如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醫療費等,而對于一些較小的賠償項目卻很少關注,如喪葬費用、伙食費用、住宿費用、車輛及財物損失等。事實上,盡管一些小項目賠償較小,但如果都能獲得完整的賠償,對于受害人來說也可以算得上一個不小的數目。尤其是在存在大賠償項目的前提下,小的賠償項目可以獲得的賠償數額往往也會加多。例如,如果造成死亡結果的,都會有喪葬費用、伙食費用、誤工損失、住宿費用等的開銷,如果死者近親屬不在起訴的時候主張賠償,那么這些損失也就白白的丟掉了。主張至少有可能獲得賠償,不主張那就永遠不會有,所以說賠償項目寧多勿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