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王其森律師辯護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案被告人獲緩刑
案情簡介
2021年11月底被告人李某駕駛機動車沿濟寧市汶上縣某國道由北向南行駛時,與由東向西并左轉的電動三輪車碰撞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電動三輪車駕駛人員死亡,肇事后,被告人李某逃離事故現場,公安機關交警部門認定李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辦案經過
王律師接李某的家屬委托后時間介入案件,經過到看守所與李某多次會見了解案件詳細情況。辯護律師接受委托后,發現因犯罪嫌疑人李某車輛沒有保險,家庭困難,一直沒能和受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更沒有取得受害人家屬的諒解,這些情況對于后續的取保候審或者判處緩刑影響很大。王律師積極協助李某的家屬與受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并取得諒解,終法院綜合考量作出判決并宣告適用緩刑。當事人及其家屬對辯護結果表示非常滿意。
辦案結果
法院終對李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適用緩刑。宣判當天,李某終于走出了看守所。
案例評析
刑法百三十三條規定: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案件,被害人家屬因家人去世備受打擊,往往很難出具諒解書,如何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積極化解社會矛盾,也是作為辯護人應該深思的問題。律師辦案,辦的不僅僅是案件,還是別人的人生。如何將辦案經驗和法律規定合理結合起來,如促成和解,認罪認罰,盡全力爭取,盡大努力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只有這樣,辯護人的價值才能得以彰顯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