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制編輯
發票準印證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監制,省稅務機關核發,稅務機關應當對印制發票企業實施監督管理,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取消其印制發票的資格;全國統一的發票防偽措施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省稅務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增加本地區的發票防偽措施,并向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發票防偽品應當按照規定專庫保管,不得丟失。次品、廢品應當在稅務機關監督下集中銷毀;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是稅務機關管理發票的法定標志,其形狀、規格、內容、印色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全國范圍內發票換版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發票換版由省稅務機關確定;發票換版時,應當進行公告;監制發票的稅務機關根據需要下達發票印制通知書,被的印制企業按照要求印制;發票印制通知書應當載明印制發票企業名稱、用票單位名稱、發票名稱、發票代碼、種類、聯次、規格、印色、印制數量、起止號碼、交貨時間、地點等內容。印制發票企業印制完畢的成品應當按照規定驗收后專庫保管,不得丟失。廢品應當及時銷毀。